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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终端解决

  发布时间:2009-09-07 08:41:45


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保障者,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但涉法上访问题在当前群众上访问题中十分突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社会和谐是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涉法上访的解决已刻不容缓。两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我们多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终端解决发表一些粗浅认识,以期对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有所帮助。

一、当前涉法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

(一)涉法信访总量呈持续增长趋势,上访老户数量居高不下,进京或赴省上访的人员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多达60%以上,多数是以上访老户为主的缠访闹访,处理工作难度大,信访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二)越级进京到省上访数量急剧攀升,呈现出人数多,秩序乱,滞留时间长,劝返难度大等情况,这些人采取游击战术,不易找,好不容易找到又不同意返回,往往向法院提出非法条件,如要钱或要求法院保证案件判决其胜诉或保证给其付执行款。

(三)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正常上访大量增加,一些不法上访人员以上访为幌子蓄意滋事,阻碍交通、围堵冲击首脑机关,追踪拦截领导车辆,使重要机关的办公秩序和公务受到干扰,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受到威胁。

(四)进京或到省上访的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一些上访人员组织、策划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或结伙上访,在重要国家机关和敏感地区聚集,故意制造事端。一些当事人动辄采取穿冤衣、打白旗、静坐绝食等方式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污辱谩骂、围攻撕扯工作人员,有的甚至采取自焚等极端行为,闹事倾向明显。

(五)涉及执行已经改制的企业财产或工人的劳动报酬及社会福利等问题而引起的上访案件数量增多,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已经改制的企业当执行其财产时,在别有用心者的煽动下极易集体上访,导致执行不能,申请人不满开始上访。

二、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不懂诉讼程序而上访

有的诉讼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而不按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比如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不懂上诉与申诉的区别或认为交了上诉费也是白交,因此不上诉,而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或者向上一级、甚至上几级法院上访,由于处理上访程序不同于二审程序,致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因超过时效而被法院判丧失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会成为上访老户。

(二)不懂案件主管范围而上访

有的当事人把一些本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内的纠纷也交到法院,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由公安或检察机关首先侦查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违规违纪案件、土地城建民政等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的纠纷等都诉诸法院,由于不属法院处理范围,当事人就认为法院踢皮球,于是反复上访。当然也有的本应属法院处理,由于处理难度大或涉及本院审判人员等因素,也有法院和其他部门互相推诿,致使当事人上访的情况。

(三)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

法院的裁决绝大部分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有的当事人由于私欲膨胀、要求过高或不懂法律,认为法院裁决不公、偏袒一方当事人,因而不断纠缠。比如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得到维持等而上访,这类当事人在上访老户中占比例较大,且往往听不进审判人员和信访接待人员的解释,反而认为是官官相护

一些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敏感时期特别是两会期间,以上访或组织群访为手段,对党委、人大及办案单位进行要挟,而地方党委、政府、办案单位为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大局,不得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与之妥协。

(四)案件处理拖拉而上访

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中,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作风拖拉、人情关系、督办不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一拖几年。当事人感到自已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于是形成上访老户。

(五)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

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及主观好恶、不正之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定性和处理上不公平、有偏差甚至完全错误,这类案件的上访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这个过程相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也会形成上访老户。

(六)审理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引起上访

当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建立完善阶段,企业改制也正处在攻坚时刻,很多企业职工下岗,生活无着落,而这些企业又外债累累,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职工群起而攻之。法院如不执行,债权人也要上访,造成法院左右不是。尽管各地法院相继出台了不少执行新措施,但在实践中仍困难重重。比如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职工集体上访要求给生活出路;对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的账户查封、冻结、划拔时,他们也会组织职工上访,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城区规划改造、道路河流等重点工程开工,由于拆迁费用低或安置补偿达不到协议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拆迁户对立情绪较大,也会引发上访。

(七)法律上的一些问题。法律的滞后性是形成涉法上访案件的另一个原因,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被告人服刑期间,无法执行,其原因是被告人与其家人为共同财产所有人,而被告人本人无单独财产,而原告人因得不到赔偿便开始上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死亡,中止后因其遗产不易分割处理,执行中困难重重。还有很多民事案件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案件被中止,而行政案件又久拖不决,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

(八)当前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上访人中绝大多数反映的问题是合理的。作为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个人政治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吃、拿、卡、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九)信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畅

1、对信访举报进行压件。由于信访机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一些信件批转到有关职能部门就石沉大海。

2、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现在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

4,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直接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5、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件得不到解决。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总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更新信访理念,确立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信访制度的长期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党委,通过各级党委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我们非常赞同这种观点。要解决长期存在的信访问题,必须从立足现实,从长远考虑:

一是按照法治的要求,对行政救济渠道进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如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能够通过行政救济渠道解决的,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申诉或者复议,从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职能作用;

二是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司法救济渠道的通畅,树立起司法权威,才是解决的根本之道,这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公民权利的保护真正源于司法的终极救济,离开了司法救济或者削弱了司法救济的功能和权威,要建立公平、正义和秩序,构建长期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个空想。

三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作用,把现有的信访工作集中统一到各级党委,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并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做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

四是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利用民主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不依法作为的机关和个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促进良好执法和司法环境的形成。   

(二)科学建制疏通信访这一民意管道,以求准确掌握点和面的信访信息,为阶段性有效工作奠定基础,终求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习惯以打压的方式对待上访者,有的地方甚至打出严厉打击越级上访的标语,致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一民意管道也受到严重堵塞。而法院信访工作则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的窗口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这毕竟是被动性抓好信访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法院不应停留在信访的窗口点和面上(即提高窗口的装备和力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一层次上,而是结合法院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和矛盾易激化户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认为,应着力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建立院领导接访为重,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这种格局经一些法院实践证明能够按预定的目标,全面掌握到当地法院信访信息,不仅能为阶段性排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而且能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发挥信访的延伸功能,用法律撑起一片蓝天的信访格局。

(三)明确法院信访工作重点

法院信访问题主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的信访问题。企业的重组或改制、城建拆迁和机构改革所引发的信访问题是目前短期信访工作的重轴之戏。在一些改革或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短期利益重新配置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发展到诉讼时,单凭法院力量是不好处理的,也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问题。对此类问题,法院则应以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社会危机意识为指导,在争取党委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充分应用法律杠杆功能进行疏导和排难,确立当地改制规则。另一方面则是正常的信访问题。这些问题来自人们对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司法滞后性提供的司法服务之间矛盾引起。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我国民事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缺陷,影响到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对审判质量发生质疑,此类问题仍是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

2、执行程序无法像审判程序那样较为集中和公开,致使当事人对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归责于执行人员的不公,或有些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所引发的上访现象。

3、民商事申诉复查时间过长引发上访现象也是存在。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责任追究机制。

1、加大队伍建设,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是否与当事人有三同问题,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对当事人态度冷、硬、横,工作作风差、纪律懒散的调离工作岗位;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超审限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这些措施实行后,队伍只要没有问题了,也就不存在针对法院干警提出上访的现象。

2、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可是,当前法院很少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导致责任性上访不断,损害了法院形象,败坏了法官声誉。为实现信访工作与奖惩机制的对接,法院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了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了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才能有效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新的信访机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会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五)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信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但法律对申诉复查并未作详细的规定。这就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以致少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反复申诉上访甚至多头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为了使申诉和申请再审规范化,法院应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但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只有闯三关,才能进入实体审理。第一关是接待法官的初步认定;第二关是信访合议庭的合议;第三关是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如果认定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走出信访困境,必须以法治为内容的进行信访制度改革。如果我们仅仅只顾眼前利益,将信访改革的目标放在减少信访的数量上,只是自上而下地再三指令或大声呼吁重视和解决信访中的各种问题,甚至意图通过立法来强化信访制度的功能,扩大信访部门的权力,可能短期内会迅速减少上访数量,但从长期来看无疑破坏了了中国的法治建构,那么届时破坏法治的恶果的危害性将会远远大于当前信访问题的危害性。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行政司法体制的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法治框架内的信访制度改革,而规范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发挥各级人大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应当是中国信访走出制度困境的根本之策。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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