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7岁的辍学少女张嘉,2009年6月8日下午与朋友相邀到自由网吧上网,二人整整玩了一夜,第二天上午10时,当离开网吧时,张嘉趁吧台无人之机,顺手将老板的手提包拿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游戏充值卡11张、金项链一条,张嘉认为项链是假的,就将项链仍到路边,现金、游戏卡用于上网花费。案发后,张嘉之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张嘉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偶犯,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从轻判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