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鲁山县苍头乡刘河村村民李选,不务正业,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流窜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7年7月7日晚,被告人李选伙同同乡青年桂林果、李二举(二人已判刑)预谋后,三人骑一辆五羊125摩托车,由桂林果驾驶、李选居中、李二举做后,从鲁山去到宝丰县城伺机作案。当行至人民路七彩虹店前,由李二举抢夺路边行人赵辉的挎包,赵辉紧抓不放,李二举将赵辉拽倒,在地上拖六、七米远。后抢走挎包,包内装现金900元,手机两部,评估价8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截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