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利挪公款 最终获刑五年 作者:宝法宣 发布时间:2009-09-03 11:38:03
日前,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为一己私利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某原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丰管理部主任,200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丰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之便,未经范某某及冯某某许可,冒用二人名义,分两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共29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1万元还贷付息,16万元用于个人购房。2008年4月至6月张某某还款3282.14元,其余款项在案发前后已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并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后虽然已经全部归还,从数额上看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但其主观故意及客观方面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已构成犯罪。张某还款3282.14元,这些款未超过三个月,应从总款项中扣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且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其他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以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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