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往往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司法鉴定不能作出结论,责任无法依证据直接确定,或者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对于原告是否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各取得多少对价的权利存在争议等类型纠纷案件中。长期以来,由于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在一些案件中适用明显失当,使裁判结果明显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宝丰县法院建议:1.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应当以在案有效证据和所能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公平公正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进行适度裁量。在侵权类案件中,针对损害事实的构成过程及导致损失形成的后果,包括主客观因素及实时条件状况,即原由(诱发)性及出现争议时各方是否有效预防控制结果的发生,采取了相应措施,尽了注意义务等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区分各方应负责任进行裁量。涉及合同关系应当依各方合同约定,无合同的依行业惯例,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给付义务且双方争议较大的,应在合同约定相应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范围内针对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是否完整,裁量其享有获得报酬权益的权利。自由裁量权在依法适度受限范围内行使,即在证据、事实范围内行使。2.加强对自由裁量案件的有效监督。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建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中应当充分论证说明裁量的依据、形成裁量结果的客观性,使之权利受到有效制约和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度。对于一审自由裁量权适用明显失当,二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正确区分当事人责任及权利义务基础上,有权进行调整改判。3.推进对民商事同类型案件自由裁量的研究和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总结研究,归纳出相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方法和工作规范,并对案件裁判尺度予以统一,从而全面规范同类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自由裁量的任意性,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