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残的19岁青年王某,从宝丰县人民法院领到了24万元的赔偿款项,至此,我院闹店法庭与民事调解庭协同调解的王某等三原告诉董某等四被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及董某诉石某等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全部案结事了。
王某与董某均系宝丰县周庄镇人,二人年龄相仿,原系一对好朋友,但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把他们推进了一场连环官司。2008年5月2日,董某驾驶摩托车载着王某一起外出,行至宝丰至香山矿公路董庄村西,董在超越一辆相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带挂货车时,与迎面而来的焦某的摩托车相撞,由于相距过近,董、王二人连同摩托车都受到了货车碾轧、伤势严重,后经抢救,二人都脱离了危险,但王某因右小腿损伤严重,不得不进行截肢,形成了六级伤残。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违章超车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人张某操作不当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交警部门认定:董某相对于焦某一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相对于张某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张某相对于董某、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焦某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责任牵涉多方,但只有货车一方投有保险,对于如何赔偿问题,各方意见相差较大,交警部门未能调解成功,董、王两家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意见也逐步发生了分歧。最终王某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董某、货车司机张某、车主石某及车辆承保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诉至法庭,首先要求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4万元(主车、挂车均投保强制险),其次要求董某及货车车主、司机按主次责任再赔偿12万5千余元。此时,董某也另行对货车司机张某、车主石某及承保单位永安保险公司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同时也要求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住所地不同,这两个案件按法院内部管辖规定,一个在宝丰法院闹店法庭审理,一个在民事调解庭审理。永安保险公司虽对案件事实及保险合同无异议,但对两个受害人均要求其在强制险限额下全额赔偿的请求提出了异议,对于这一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裁判做法不一。而两个案件互相牵连,两个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昔日好友逐步反目,给案件办理带来了较大难度,如果孤立办案,势必进一步激化矛盾,而且裁判结果可能互相冲突,导致案件长期缠诉不决。面对这种情况,闹店法庭与调解庭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对两个案件并案调解,想方设法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从两个受害人原来的朋友关系入手,耐心劝解,逐步消除两个受害人及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同时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最终,在闹店法庭与民事调解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董两家冰释前嫌,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意见:董某同意永安保险公司将24万元强制险赔偿款,包括其应得部分全部赔付给王某;王某主动放弃对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董某对永安保险公司等撤诉。调解成功后,闹店法庭继续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助当事人完善理赔所需各类资料,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8月25日,王某满怀感激地在宝丰法院闹店法庭工作人员协助下领到了保险公司汇入法院标的款帐户的24万赔偿款,至此,这两起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