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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幼女法不容 “痴汉”领刑“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5-09-16 10:33:20


    近日,宝丰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柳某某因犯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柳某某,42岁,汉族,无业。200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宝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2010年2月刑满释放。

    2015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前往宝丰县城关镇一住户家中做零活。期间,户主十一岁的女儿张某某正在单元楼梯上玩耍时,被告人柳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上前强行猥亵,致使被害人受伤,心理上也蒙受巨大伤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庭审举证质证,宝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柳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虽未构成累犯,但其动机恶劣,后果严重,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

    在此,宝丰法院提醒广大家长和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学校里和家中都需要对孩子进行自我保护和安全知识教育,以避免更大伤害的产生。

责任编辑:白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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