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背景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
—以450份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及20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杨红卫 周晓寒
论文提要: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是阳光司法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方面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另一方面也使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以离婚案件为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450份裁判文书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就有117份之多。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无论是学界、司法界还是社会公众都有各自的看法,认识不尽一致。正因为如此,隐私权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裁判文书上网背景下,隐私权应当根据案件主体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案件发生的时空不同进行界定。
除了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之外,将裁判文书上网率纳入法院和法官的绩效考核内容,法官对隐私权重视程度不同,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相应的应急和追责机制,也是造成隐私权保护缺失的主要原因。
加强裁判文书上网背景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更需要制度的日益健全。法院可设立隐私评估机构,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并就网上公开内容给予当事人异议期,建立事前审核和事后保护机制。同时完善制度运行的配套措施,制定责任追究程序,让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和单位,敦促法院、法官重视对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