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巧用案外人调解一赔偿纠纷 作者:王辉 发布时间:2009-08-17 11:30:24
2009年6月15日,贾某在宝丰县某商贸城自己开的小商品店门前倒污水,不小心溅到了行人陈某某的裤子上,由于双方不够冷静随即发生了口角,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将贾某的上衣撕烂,脸部抓伤。2009年7月2日,宝丰县公安局对陈某某做出拘留决定。2009年7月28日,贾某以陈某某为被告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均是年轻人,且双方尚在气头上,采取了迂回调解的方法。在向当事人送达了有关手续后,分别通知原告贾某的父亲和被告陈某某的丈夫到庭做调解工作,在分别与原告贾某的父亲和被告陈某某的丈夫分别充分沟通后,让贾某的父亲和被告陈某某的丈夫一起协商,贾某的父亲和被告陈某某的丈夫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该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最后,贾某的父亲和被告陈某某的丈夫分别回家作两方当事人的工作,陈某某主动赔偿了贾某2000元损失,贾某自愿向法院撤回了对陈某某的起诉,至此,一起因打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张旭东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