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宝丰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执行局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关联案件的调解工作,使涉及同一家企业的五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深受辖区企业好评。
宝丰某建材公司系宝丰县辖区大型民营企业之一,建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4年4月,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其职工吕某等三人诉至宝丰县法院。立案时,信息系统提示涉及该公司及吕某的一起追偿权诉讼案件、一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正在审理、执行中,立案庭在收转案件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了承办业务庭。宝丰县法院民三庭劳动合议庭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建彬主动与民一庭、执行局承办人联系,及时掌握案情:仲裁委裁决某建材公司为吕某等三人补缴2002年至2008年的社保费用,并各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该公司认为双方系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建材公司诉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起因于吕某在工作中致其他职工受伤;吕某申请执行该公司一案,系申请执行另一仲裁裁决,要求该公司补缴2008年以后的社保费用,该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
民三庭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该院朱修科副院长指示由民一庭、民三庭、执行局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并主动与企业沟通联系,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该院民一庭、民三庭、执行局经会同分析案情,认为某建材公司诉吕某要求支付部分工伤赔偿款无法律依据,吕某等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关于执行案件的异议亦不能成立,案件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职工情绪激动,矛盾有激化的可能。朱修科副院长指示由三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尽一切可能调解化解该五起案件。
5月24日,宝丰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执行局共同参与组织某建材公司及吕某等三人进行调解,民一庭将追偿案件有关规定向双方释明,民三庭、执行局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同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向双方说明,从案件法律关系到相关法律规定,一步步消除双方对纠纷处理的误解,拉近双方调解差距。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制作了调解协议,由某建材公司当庭支付吕某等每人6000元的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均撤回了诉讼及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