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在目前的基层农村,农民自建住宅房的数量非常多,而依照我国《建筑法》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目前对于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资质等,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为了规范农村建房活动,我国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含前建设部)等部门曾对此制定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但是仍然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农村自建房的建筑管理不够完善,造成在事实上农村自建房施工随意,无法保证建房质量,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同时,大量农村房屋系由农村建筑工匠施工,目前对农村建筑工匠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机构,大量农村建筑工匠缺乏安全施工意识,导致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大量安全事故。而大量农村建筑工匠以及农村建房者,对于发生事故后的承担责任能力均十分有限,造成事故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在我国,农村居民占有非常大的比例,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农村居民安居乐业,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于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和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建立起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机构,同时引导建立起对于该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险保障体系,从而减少和避免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