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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作出法律解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04 08:54:3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和经营本集体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确界定和依法维护农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权益,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目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层出不穷。由于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界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农民特别是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因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因外嫁女、入赘女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补偿款分配权引发的纠纷,因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这些纠纷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维护农村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相当影响。因该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在作出法律解释时,建议考虑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四是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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