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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实施方案》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部门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不断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是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发〔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五、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六、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十三、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五、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十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十七、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十八、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十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 4月23日,宝丰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桓旭同志为宝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的任命。 桓旭同志在供职发言中表示:一要以忠诚为魂,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忠诚本色。二要以实干为基,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站位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三要以法治为本,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积极邀请代表视察庭审、见证执行,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做好工作。四要以廉洁为盾,锻造司法铁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坚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以实际行动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干警认可。 桓旭表示,将倍加珍惜大家对他的信任,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忠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用优异的工作实绩回报全县人民的重托。
· 5月23日,宝丰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汤红漫一行对县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视察调研。宝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参加调研。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执行事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详细了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流转过程,在执行指挥中心,调研组一行重点了解了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集约化智慧执行系统、执行指挥远程视频连线等各项功能演示介绍。在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展示了智能化档案柜在保密性能、智能查询、卷宗检索等方面的功能,详细介绍了执行卷宗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座谈会上,李明代表宝丰法院感谢县政协一直以来对该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支持,并汇报了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政协委员们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对宝丰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该院积极运用智慧化、信息化成果以及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围绕当前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作了深入交流。政协委员们围绕加大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执行宣传、增进社会共识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就做好执行工作,汤红漫指出:一要围绕主旋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二要打好主动仗,更好服务发展大局;三要建强主心骨,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县法院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建设“四强县”、迈入全国“一百强”贡献司法力量。 李明表示,将继续虚心接受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有效整改,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到政协的监督工作中,加强与政协对口协商,在执行活动中更加主动地邀请委员参与见证执行、现场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执行措施,奋力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执行满意度,为当前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 为进一步明确短板、查漏补缺,抓好第二季度冲刺关键期,宝丰县人民法院召开1至4月审判质效分析会,会议邀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曹秋凤到会点评,会议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果果主持,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在家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参会。 高果果通报了2024年1至4月宝丰法院审判质效工作运行态势,审判质效情况。曹秋凤为参会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讲解2024年审判质效考核新指标体系,并就宝丰法院短板弱项指标进行了分析,就下步审判质效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 李明指出,5月份是审判质效提升的关键节点,全院各业务部门务必严格按照院党组工作要求,为取得审判质效全年满堂彩打下坚实基础。一是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要坚持抓好案件质量,做好诉源治理、积案清理工作,加快结案的进度,避免未结案件增幅持续增大,切忌“急一阵歇一阵”,合理统筹部署第二季度剩下时间的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结案效率,保障审判质效取得较大提升。二是继续聚焦提质增效目标任务。各业务庭要紧密结合院党组“创优争先”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强化审判管理,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促进审判质效工作运行态势稳中向好发展。三是继续坚持质效短板问题导向。以问题为导向,固强补弱,各业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新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分析审判质效形势,仔细梳理短板指标和滑坡指标,找准解决办法,做出化解方案,为全年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 根据十届市委政法专项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3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市委第三巡察组对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开展了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察,并于2024年1月24日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巡察整改主体责任 县法院党组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扎实推进巡察整改落实,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立行立改,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推进巡察整改,确保巡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压紧压实推进 县法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同志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反馈意见整改期间的日常工作。县法院党组先后召开巡察整改会议10次(含2次专题会议),听取整改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整改工作,推动巡察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领导班子带头,从严从细推进 严格对照市委第三巡察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研究制定《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贯彻落实市委专项巡察工作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压实压细整改责任,确保巡察反馈问题件件有安排、事事有人抓、整改有措施、完成有时限、成果有实效。2月23日,县法院党组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带头查摆、带头剖析、带头推进工作,认真逐条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查摆问题,深挖根源,提出整改思路和措施。 (三)坚持标本兼治,立行立改推进 县法院党组坚持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两手抓、两促进”,全院上下联动,全力推进整改,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注重把建章立制、强化制度执行贯穿于整改工作的全过程,作为构建标本兼治综合体系的关键环节,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公务用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等制度36项,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和管物,从根本上堵塞漏洞、解决问题,努力把整改成效转化为推动法院创新发展的动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逐条逐项落实整改 截至目前,巡察反馈的58个问题,已经整改完成54个,其他4个问题正在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有差距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坚持党组“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研究制定《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第一议题制度落实的指导意见》。二是研究制定《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2024年度学习计划的通知》,对全年学习内容进行统筹合理安排,把集中学习研讨与自学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成效。三是进一步完善《宝丰县人民法院英模选树机制》规范文件,在全院选出“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新时代优秀的好法官、好干警,加强宣传典型模范,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二)从严管党治警不够坚定有力,体制机制建设存在薄弱环节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2024年审务督察工作方案》,对审务督察内容、督察工作方法、督察工作措施以及督察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务督察的职责作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员工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宝丰县人民法院劳务派遣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等文件,从思想引导、工作规范、纪律作风、考核管理等全方位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科学管理。三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退费工作的通知》、《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标的款签批材料的通知》,对诉讼费等涉案款项申领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三)巩固成果成效不够明显,推进审判执行高质量发展仍有短板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由各业务部门申请、政治部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进行参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评估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使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保障。二是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职能,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三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权责清单(试行)》、《宝丰县人民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对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 (四)干部队伍建设不到位,党组织建设不够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研究制定《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制度》、《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2024年党建工作计划》和《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关于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研究制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三是研究制定《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关于2024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坚持“个别吸收、慎重发展”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发展党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研究制定《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的意见》,要求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组织生活、民主集中制、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相关条例法规,认真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推动党组织建设更加规范化。 (五)对巡视巡察、审计问题整改不到位 整改落实情况:一是以本次市委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专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将巡察组反馈的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等问题,作为推进市委巡察反馈共性问题深入整改的关键予以抓紧抓实,夯实责任,重点推进,全面落实。二是加强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管理原则、操作程序及审批手续。三是严格执行财务报账手续、报销票据规定,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三、巩固巡察成效,持续推进从严治党 县法院党组将把巡察整改作为长期重大的政治任务,不断巩固深化巡察整改成果,对已落实完成的整改任务,持续深化成果应用,对列入持续整改的问题,明确目标要求,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抓好整改,精准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深化巡察整改成果运用,统筹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常态化。自觉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部署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强化责任担当。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组这个关键主体,坚决克服过关思想。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防止反弹回潮;对正在实施、需要长期深化的整改任务,强化标本兼治。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努力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强化常抓长效。针对巡察指出的审判执行、财务管理、涉诉信访、队伍建设、基层党建等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并重,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在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上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把巡察整改成效落实到法院工作各方面、落实到日常工作各环节。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宝丰县法院党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0375-2761796,邮政信箱: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孙鹏鹏(收),电子邮箱:bffybgs@126.com。 中共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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