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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实施方案》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部门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不断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是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发〔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五、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六、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十三、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五、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十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十七、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十八、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十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 4月23日,宝丰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桓旭同志为宝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的任命。 桓旭同志在供职发言中表示:一要以忠诚为魂,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忠诚本色。二要以实干为基,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站位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三要以法治为本,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积极邀请代表视察庭审、见证执行,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做好工作。四要以廉洁为盾,锻造司法铁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坚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以实际行动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干警认可。 桓旭表示,将倍加珍惜大家对他的信任,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忠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用优异的工作实绩回报全县人民的重托。
· 5月23日,宝丰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汤红漫一行对县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视察调研。宝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参加调研。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执行事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卷宗管理中心。详细了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流转过程,在执行指挥中心,调研组一行重点了解了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集约化智慧执行系统、执行指挥远程视频连线等各项功能演示介绍。在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展示了智能化档案柜在保密性能、智能查询、卷宗检索等方面的功能,详细介绍了执行卷宗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座谈会上,李明代表宝丰法院感谢县政协一直以来对该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支持,并汇报了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政协委员们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对宝丰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该院积极运用智慧化、信息化成果以及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围绕当前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作了深入交流。政协委员们围绕加大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执行宣传、增进社会共识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就做好执行工作,汤红漫指出:一要围绕主旋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二要打好主动仗,更好服务发展大局;三要建强主心骨,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县法院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建设“四强县”、迈入全国“一百强”贡献司法力量。 李明表示,将继续虚心接受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有效整改,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到政协的监督工作中,加强与政协对口协商,在执行活动中更加主动地邀请委员参与见证执行、现场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执行措施,奋力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执行满意度,为当前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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